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共1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RCEP协定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NTMs)建立统一市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并将成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抓手。2021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听取RCEP协定生效实施国内相关工作汇报,指出15国达成RCEP有利于成员国共同应对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促进我国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意义。3月8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公开表示中国政府已正式核准RCEP协定,一些成员国家也在加速推进。
全球大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将对全球汽车贸易格局和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汽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国际化研究团队就RCEP协定中汽车产业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并分析提出影响和建议。
一、RCEP协定汽车产品降税情况
RCEP协定成员国中,日韩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最高,是全球重要的整车及零部件出口国,而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新车消费国以及重要的汽车零部件出口国;东盟基本形成以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为代表,以日系企业为主导的产业体系,近年来大力推动汽车产业本地化发展,是全球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车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共计出口整车18.87万辆,同比下降1.79%,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量的19.76%;有5个RCEP成员国(日本、泰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共计对我国出口整车33.5万辆,同比下降3.90%,占我国汽车进口总量的35.91%。零部件贸易方面,2020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零部件163.73亿美元,同比下降6.13%,占我国零部件出口总额的24.58%。其中,对日韩两国出口金额最大,对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缅甸、柬埔寨和文莱出口实现增长。我国自RCEP成员国零部件进口总额123.03亿美元,同比下降12.09%,占我国零部件进口总额的33.52%。其中,自日韩两国进口金额最大,自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进口实现增长。
从汽车产业看,部分汽车产品尤其是零部件产品纳入了关税减让范围,虽降税幅度与成员国之间已生效的其他自贸协定(FTA)相比暂未进一步升级,但RCEP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使得汽车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将促进区域汽车产业链发展和投资合作。
我国汽车产品降税安排(MFN/已生效FTA/RCEP对比)。整车方面:2018年7月1日起,中国全部整车产品最惠国税率(MFN)已降至最高15%。根据RCEP协定降税安排,中国多数整车产品为例外产品(不参与降税),或高于相关FTA及MFN税率。占汽车进口总量98%左右的乘用车在RCEP框架下不降税,短期对整车进口没有影响。整体看,RCEP协定降税周期较长甚至有些产品不及其他FTA降税力度,因此需结合其他FTA或MFN税率来判定整车进口税率。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2018年7月1日起,中国大部分汽车零部件最惠国税率已降至6%的较低水平。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中国零部件进口税率已降为0;在中-韩FTA框架下,中国对韩国进口零部件税率已处于较低水平,而在RCEP协定框架下,长期(10、15或20年之后开始)对日韩汽车零部件逐步降税,如对韩国玻璃升降器、其他车身附件、变速箱及零件等产品为例外产品或保持6%的MFN税率,其他产品在10、15或20年内降至0。
其他成员国汽车降税安排(MFN/已生效FTA/RCEP对比)。整车方面:澳、新、日对华的整车产品的FTA税率已降为0。韩国汽车产品整体MFN税率已处于中低水平(8%~10%)。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和越南等东盟国家对汽车产品仍采取一定保护,如马来西亚对排量1000~2000 cc的大部分乘用车保持10%、30%或35%的基础税率,其他产品在15年内逐步降为0(如排量不超过1000cc的救护车、房车);排量超过2000 cc的乘用车15年内逐步降为0;电动车辆CKD税率为10%,新车和二手电动车CBU税率均保持30%不变。在中国-东盟FTA框架下,新加坡和文莱的整车进口关税已降为0,缅甸和老挝的客车、载货汽车及特种车税率也已降至0~3%的较低水平;在RCEP协定框架下,缅甸、老挝、柬埔寨三国对部分汽车产品做出降税安排,但降税周期较长。如柬埔寨除个别乘用车为例外产品或保持35%基础税率外,其他大部分产品在15或20年内降为0。零部件方面(税则号列8707/8708):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大部分国家对中国8708零部件产品已实施零关税或较低税率(0~5%)。RCEP协定框架下,韩国对我国8708产品做出降税安排,除电控制动件、变速器、方向盘、转向管柱为例外产品(保持8%的基准税率),其他产品逐年降税,第10年降至0。
二、影响分析
一是RCEP协定及我国FTA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RCEP协定签署后,我国自贸协定数量已达19个,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中日两国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将进一步提升两国汽车产品贸易自由度,并为实质性推动中日韩自贸区,打造更高水平的自贸协定奠定良好基础。而在我国积极考虑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框架下,汽车相关产品降税周期更短,除个别CPTPP成员国的少数产品外,大部分成员国汽车及零部件自由化程度都是100%。如我国加入该协定,将利于我国汽车行业企业加快国际化布局。
二是长期看RCEP协定框架下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及部分产品的降税安排,将强化区域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由于此次RCEP协定涉及15个国家,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并将进一步加速区域内汽车产业链供应链融合,RCEP协定红利将得到充分释放。在中-澳、中-新及中国-东盟FTA框架下,FTA税率优于RCEP协定相关降税安排。短期来看,RCEP协定对于提振整车贸易促进作用有限,但成员国之间已有的其他FTA税率(零关税或较低税率)以及RCEP框架下对部分零部件做出降税安排,加之多个成员国的中间品都能叠加计入增值标准,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和区域零部件流通及提升RCEP区域汽车产业链依存度。
三是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加快在RCEP区域的发展,加快产能布局并提升市场份额。借助RCEP协定的签署以及我国企业在东盟现有布局,有望加快对东盟市场的开拓,贸易规模和投资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如上汽、吉利、长城、上汽通用五菱等主流车企都在东盟设立生产基地。与此同时,我国车企已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取得良好成绩,国产特斯拉车型也计划出口日本及澳新市场,优秀中国品牌及外商投资车企有望借助新能源汽车、具有竞争力的燃油车产品进一步打开区域市场。
三、相关建议
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实际情况及未来趋势,从对政府及对企业两个角度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一是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RCEP生效并加快推动中日韩、中国-海合会等自贸协定谈判,将汽车产品列入重点降税产品清单。推进与重点出口市场汽车产品实现认证多双边互认,适时加入《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1958年协定书》)。
二是加强RCEP区域国际产能合作,推动整车企业与供应链企业、金融机构协同“走出去”。研究制定汽车产业对外投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海外汽车产业园区建设,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等,承载汽车行业投资项目。组建汽车企业海外发展联盟,推动整车及供应链企业协同走出去。支持国内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在RCEP区域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
三是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并针对汽车行业举办RCEP相关内容解读培训。对于企业较为关心的原产地规则、投资、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培训解读,帮助企业更好了解并利用RCEP的优惠安排。发挥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汽车及零部件)的集聚效应和贸易促进作用,支持依托专业机构搭建汽车产品出口及国际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和政策法规、检测认证、培训等服务。
(二)对企业的建议
一是将RCEP国家作为走出去的重要目标市场。企业可从细分市场入手,加快优势产品出口,将高性价比整车及零部件输入区域市场,并加快投资布局。
二是充分利用RCEP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FTA,加快海外布局。充分利用成员国与汽车产品高关税国家(如印度等)签署的FTA,实现海外基地产品出口,也可规避美对我加征高关税。
三是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成分累积原则,降低供应链综合成本。充分利用各成员国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提高RCEP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优化区域供应链布局。
四是关注区域汽车产业政策变化。如东盟主要国家纷纷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纷纷出台政策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普及推广。
作者:刘艳、吴松泉,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中汽政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