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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环保部通报2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抽检结果 半数以上不合格将被处理
中国汽车报网 ·  万仁美 ·  2018-03-22

  近日,国家认监委、环保部发布《关于2017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10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合格,将被专项处理。

  2017年9月,国家认监委、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联﹝2017﹞119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2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认监委、环保部发布的通报结果显示,200家被抽检的机构中,仅6家为一次通过,其中北京3家、重庆3家,另有88家为自行整改后通过,其余10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未通过

  通报要求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厅(局)及时对存在问题的10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通知发布一个月内报认监委和环保部。

  认监委、环保部要求各地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或第43条的要求处理不合格机动车检验机构。

  《中国汽车报》记者查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附106家不合格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单:

    策划编辑:薛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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