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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或许是汽车产业投资管理征求意见稿的重点
中国汽车报网 ·  万仁美 ·  2018-05-25

  

  前段时间,多位投资人或者汽车企业喊话新建汽车企业资质的事,有专家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过段时间发改委应该会有说法。今天,《中国汽车报》记者获得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投资管理规定)。

  新出台的投资管理规定把以往针对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管理统一到一起。记者梳理投资管理规定,列出部分重点如下:

  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与以往有很大差别。一直以来我国汽车产业重视门槛(即事前管理),企业获得资质后,有些无能力投资生产,致使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投资管理规定体现了管理思路的改变。

  第一章第三条中提到: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这一条与以往变化较大。以往,我国地方政府没有汽车产业投资审批权限,这一条规定出台,或许意味着审批权限将下放,地方政府对审批、监管负责。各大部委把力量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再次体现管理思路的变化,与前述相一致。

  第一章第四条中提到: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往PHEV归入新能源汽车类别,投资管理规定列为燃油汽车,这意味着PHEV的身份将改变。PHEV身份的改变,也将影响企业通过PHEV获得新能源积分。

  第一章第五条提到整车和零部件由地方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不稀奇,汽车投资备案管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进一步体现了审批权限下放的思路。

  第二章第六条强调了新增产能利用率要求,企业产能得用率须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项规定对于企业采取投资换市场的做法有较大影响。在新能源客车推广中,曾出现多家企业用当地设厂换取市场的情况,这项规定将对此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章第六条强调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这一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全国各地都上马新能源汽车项目的乱象,有些经济不太发达的省份为了招商引资或者上马新能源汽车项目,导致地方债上涨。

  第三章第十条提到禁止跨乘用、商用车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我国有些乘用车企业从商用车转型而来,比如江淮汽车、福田汽车等,以往生产商用车后来都推出了乘用车,投资管理规定把这条路堵死了。

  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到外省,僵尸企业股权变更,这条涉及到买资质的问题,这条实施之后,新造车企业通过买资质入场的路将被堵死。

  第三章第十一条对扩大产能提出了明确的指标要求,产能利用率、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3%,这一条对于合资企业的影响比较大,以往我国不少合资企业不思进取,不注重自主研发,总是“拿来主义”,以至于大家猛烈批评我国汽车产业合资30多年也没有掌握核心技术。

  第四章第十二条提到新能源汽车项目必须达到保有量、基础设施等指标要求。这一格还规定了企业不能同时开建几个新能源汽车项目。

  第四章第十三条对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法人提出了规定,达产前不撤出股本等,这一条可能是防止有些投资借着新能源汽车火热的形势圈一笔钱“跑路”。

  第四章第十四条对建设规模提出了最低要求。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这条规定有利于防止散乱差,形成一定的产业集中度,也是给新能源汽车产业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第五章第十七条对发动机项目提出要求,规定了汽油机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柴油机不低于50千瓦,并且满足国六排放标准。对动力电池的要求更加细致,不低于300瓦时/千克,系统能量不低于220瓦时/千克,对于快充产品也提出了技术要求。这一条贯彻了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路线图的要求。

  燃料电池最近变得热闹起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其中,这一条还对燃料电池系统提出了技术要求,这是以往不曾有过的规定。

  第六章明确了备案管理办法,体现了我国汽车产业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由“九龙治水”的审批制转向备案制,管理权限也将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备案管理规定了审查、核查处罚等内容,但没有详细的管理规定,这方面或许在后续的文件中出台细则。

  总体上,投资管理规定把以往繁多的政策规定集中起来,让管理工作变得简单高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路,不过有一些方面需要完善。

  如果企业发生了违规的现象,地方保护作祟,审查能彻底吗?核查能深入吗?处罚能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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