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将自动驾驶系统产品市场首选中国,伟巴斯特武汉零部件工厂正式启动,特斯拉与宁德时代达成电池采购协议,丰田与比亚迪签下动力电池采购大单……近来,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上演的这一幕幕场景,恰如“蒙太奇”一般,在展现我国零部件市场吸引外商投资活力同时,也在无形中驱动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步伐。
与之相呼应,11月1日,由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引起高度关注。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说:“汽车零部件行业本身就是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行业,也是产业对外开放、融入世界的重要风向标。在扩大开放的现实形势下,《外商投资法》和《征求意见稿》将在很大程度上对零部件行业的未来走向产生积极影响。”
■加大开放力度
法律法规建设,本质上既要呼应现实需求,破解现实难题,又要体现政策指向。对于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而言,《征求意见稿》正是这样一部源于《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
固然,外商来华投资零部件行业,已经有了良好基础和一定收获,许多外资企业的满意度在不断提升。“我们进入中国已经有10年时间。无论是政策环境,还是经济环境,都是非常支持外资企业在华发展的,这也使德凯受益。”专业从事汽车检测设备及自动驾驶相关零部件开发应用的德国德凯集团执行副总裁、东亚及南亚区总裁曾牧(Stan Zurkiewicz)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坦露心迹。
近年来,随着外商投资增加、合资合作规模扩大,国内零部件行业进步很大,世界科技、经济发展趋势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现实需要零部件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在今年3月出台《外商投资法》之后,《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也备受关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进一步阐释《外商投资法》一些热点、关键点,提出具体措施,体现了扩大开放、加强产权保护的精神,更为呼应零部件行业的现实需求。
近日投产的旭东汽车零部件制造(南通)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日方出资比例为近47%。《征求意见稿》沿用《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对负面清单及其所涉及的股权比例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举措。
第三十四条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相关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设立合伙企业方式在该领域进行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应当符合负面清单关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审核其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审核。
这意味着,随着明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股比有望进一步放开,零部件外商出资比例超过51%实现控股、或者100%独资也不是没有可能。当然,这完全取决于当事方自己的意愿。
对于业界有议论的外资零部件政府采购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通过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保证外资零部件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这可以说是为零部件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主任安庆衡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零部件行业的对外开放,从入世以来步伐更大,也曾在一些中外贸易谈判中多次成为重要议题。可以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外商投资法》的原则规定提出了具体方案,也是零部件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法律指南。
■加强产权保护
随着零部件行业对外开放,前些年,从雨刮器、车标到车体上的诸多硬件、软件,出现中外零部件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令人深思。尽管输赢不一,但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外零部件企业的强烈共识。
今年7月,在丰田与比亚迪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的合约中,就包括了对知识产权权益进行共同研发、共同受益、共享品牌的协议条款。
强化对零部件等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企业的自觉行动,也是立法的重点,更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其中,对《外商投资法》中的一些为业界普遍关注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了落实举措。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第二十六条提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其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公开履行职责信息的,不得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应处理,防止泄露。
“零部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比整车涉及的种类更多、更为广泛也更为复杂,上述规定不仅较为全面体现出我国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一贯宗旨,也将商业秘密新型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体现了呼应现实需求及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零部件的知识产权侵权涉及的范围,涉及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上述条款中提出的“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别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制度。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通俗而言就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加倍赔偿。而且,加倍赔偿的力度在逐步加大。之前,国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一般赔偿额度为1至3倍,上限为50万元至100万元左右,但是,正在修改中的《专利法》,拟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赔偿额度提高为1至5倍,体现出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外界捕风捉影的所谓“强制转让技术”问题,第二十五条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这从法律层面提出明确规范,有力回击了外界不怀好意的恶意中伤,增强外商投资零部件行业的信心。
■倒逼企业创新
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将给国内零部件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且不说竞争压力是否加大,但客观上随着外商投资的增加,其先进或富有成效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等的确可以让中国零部件企业大开眼界,受益良多。”专注于零部件研发制造的孔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郭川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所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企业的心态。
与相关法律法规一样,从《外商投资法》到《征求意见稿》,体现的都是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潜在的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加,及由此带来的倒逼力度的加大,都在促使国内零部件企业思考并作出选择。
而且,国内零部件行业的严峻现实不容乐观。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规模达27097亿元;2018年,零部件行业市场规模达40047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8.13%。目前,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超过10万家,纳入统计的为5.5万家,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企业约1.3万家,基本实现了1500种部件品种的覆盖。并且,国内自主品牌整车企业采购外资零部件约占其采购总额的52.8%,而合资品牌(美、德、日、韩、法系)整车企业采购外资零部件约占其采购总额高达80%。由此可见,国内零部件行业遇到现实困境。
“近十万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但有高精尖、高质量产品的企业实在太少,没有核心零部件,就谈不上汽车产业的做大做强。”言及于此,原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中汽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陈光祖语气沉重,他通过《中国汽车报》记者向零部件行业呼吁,“对于零部件行业而言,如果不提高质量,‘寒冬’就暖不起来。 所以要通过加强零部件行业的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的创新来掌握核心技术,创新是零部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零部件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
有感于更大的竞争压力将至,一些国内汽车零部件企业正在重新审视市场,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市场策略。孔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面向整车企业开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电控悬架系统及核心零部件,拥有专利100余项、软件著作权十余项,综合创新实力较强,目前年产能力15万套,已获得东风H97、H56等系列车型电控悬架系统供货订单。同时,凭借良好的技术性能,产品将取代进口,成为一汽红旗HS7、HS6、HS5系列车型系统供应商,成为第一个全部替代进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
汽车“新四化”背景下,汽车零部件市场竞争科技含量更高。作为零部件行业“新势力”之一,驭势科技围绕自动驾驶,提供自动驾驶算法、软件模块、硬件以及云端的私有云数据、管理、运营运维和仿真的解决方案,旨在解决RoboTaxi(无人驾驶出租车)、乘用车、物流车的运营和效率问题,并拥有U-Drive智能驾驶系统,可以兼容并蓄,能够在多个场景基本实现设计意图。
对于《外商投资法》和《征求意见稿》所昭示的未来的市场形势,驭势科技首席执行官吴甘沙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可能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会对更多的国内零部件企业带来更多的合作合资机会。“从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行业来看,其实国内目前的技术研发水平是不弱的,也不排除会出现国外大品牌零部件企业与国内零部件企业在智能网联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并通过合作形成双赢。”他说。
■行业意见建议
作为《征求意见稿》,国内零部件行业在高度关注、积极肯定的同时,也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提出,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对外国投资者增加许可条件或者适用更严格的许可条件,不得增加审核环节、审核材料以及提出其他额外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既然要体现对国内外零部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原则,建议补充一句;“也不能实行超过内资项目的额外优惠政策。”
还有人提出,建议增加“防止地方争抢同一个外资投资项目的恶性竞争行为。”
业内人士提出,就地方的零部件行业而言,要考虑到一些外资企业依仗自己资本实力,把零部件的价格订得很低,无利润,甚至赔本,目的就是把国内的竞争对手企业搞垮,然后再回到高利润的价格上。“要防止出现这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有人建议,可以在其中增加相关规定,或明确相关问题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四条提出,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有人认为,涉及法律层面的事项,应该遵守现行法律,不应只停留于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标准制定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对于《征求意见稿》,另外有业内人士建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在法规中只讲鼓励,不讲应该平等守法的方面,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很重要。否则,如果片面强调鼓励的一面,容易令人产生误解,也令人担心刚刚有点起色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的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受到严重挤压。
“希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能够依法对国内外的零部件企业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专家组组长王秉刚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
其实,《征求意见稿》中,还细化、澄清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对于推动促进外商投资、加强外商投资保护、规范投资管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规范意见。
据悉,《外商投资法》和修订后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业内认为,这必将激活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一池春水,加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加快发展。“这不仅对于汽车零部件行业外商投资是重大利好,对国内企业做大做强是良好的激励,而且意味着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外商投资或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
编辑:姚福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