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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货运车辆“两检合一”需解决操作难题
中国汽车报 ·  何映江 彭明刚 ·  2018-06-27

  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即“两检合一”)的政策实施已有半年。为了解这一降本增效、降低货运企业乃至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要举措究竟落实得如何,笔者近日走访了若干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并和交通、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沟通,发现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

  2017年12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推进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此后,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相继印发文件,就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较大差别。一是检测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象是所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对象只是营运车辆。二是主要检测设备不同,同一设备在必配和选配上存在明显区别,体现在检测过程和结果运用上也不相同。三是检测项目设置不同,综合性能检测的项目(27项)要多于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20项)。四是检验结论判定标准不同,在部分同一检测项目上,检测合格标准不一致。五是同一种类车辆的检验周期不同。六是采信和运用检测结果的部门和用途不同,安全技术检验的结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信,主要用作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综合性能检测结果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采信,主要用作审核汽车营运资质的依据。

  从目前的情况看,“两检合一”推进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一是统一技术标准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依据是《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国家标准。两者在检测项目、同一项目的检测方法和采取的标准值(或限值)不尽相同。二是“两检合一”在收费标准上存在困难,对减少重复检测项目后其余检测项目如何收费没有定论,需要交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会商。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同一种类汽车定义的范围不同,如大型客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义范围是车身长度在6米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定义范围是车身长度在7米以上,货运车辆也存在类似情况。四是信息共享存在不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远程审验及监管系统未包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部分检测项目的信息,无法完全做到信息共享。

  为更好地推进两检合一,理顺机动车检验关系,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按照要求尽快推进货运车辆“两检合一”工作。其一,加强组织部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优化服务和规范监管并重,细化措施并落到实处,不折不扣执行,加强宣传报道,确保“两检合一”工作取得实效。其二,统一检验周期。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统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检验周期,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其三,依法核发检验标志。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方法、标准和报告统一适用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对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依据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其四,整合重复检验项目。对具备同时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条件的,管理部门应指导检验机构整合检验场地、设备和系统,优化检验流程,对检验项目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避免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其五,推进检验信息共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已联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名单通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共享货运车辆安全检测数据。

  其次,从国家层面重新厘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体制。建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涉及机动车检验计量认证、结果运用和监管的部门会同协商,并向国务院提出工作建议,确定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主管部门,明晰职责,明确分工,以便于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最后,建议推进所有营运车辆“两检合一”。《通知》中只要求对货运车辆推行“两检合一”,但营运车辆还包括大量的客运车辆,如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租赁、出租客运、公交客运等所需车辆也应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建议相关部委推进所有营运车辆的“两检合一”,便于统一管理。

  (作者系重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高级查验员)

  编辑: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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